银行营业场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规定有哪些?

时间:2015-03-12 08:31来源: 作者: 点击:

1.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秒。

5.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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