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时间:2015-03-12 09:01来源: 作者: 点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

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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