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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3 11:3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曰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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