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时间:2015-10-20 14:35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丁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还规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约定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价格上涨超过投标报价时的3%,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约定调整方法:如结算时一次调整,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等;约定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约定支付时间: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