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时间:2010-04-06 09:04来源:湖北省造价管理站 作者:鄂建文[2009]251号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5]657号文“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精神,总结我省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9年《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计价表》(以下简称“本修缮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修缮定额包括建筑分册、装饰装修分册、城镇控制爆破分册、暖通分册、电气分册、电梯分册。

    二、本修缮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修缮定额全省统一执行,各市、州、林区不再编制当地的单位汇总表或者单位估价表。

    四、各市、州、林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本修缮定额基础上编制补充项目,但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取定价应与本修缮定额同步,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五、本修缮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

    1.人工价差的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2.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的,可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

    3.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调整处理。

    六、本修缮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费率标准按附件“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执行,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方式的计算程序计算。除税金外,各市、州、林区均不得对其中的费用项目、计费基础和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七、本修缮定额从2010年元月1日起实施。2010年元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八、鄂建[2002]89号文“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的通知”停止执行。

    九、本修缮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doc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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