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地企业进入天门建设市场注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天建设发[2009]0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外地企业进入天门建设市场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元月五日

 

 

 

外地企业进入天门建设市场注册登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市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企业进入我市进行建筑经营活动的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湖北省外省建筑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外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均按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指的外地企业,指市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装饰、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等一切与建筑相关活动的企业。省外企业在我市注册前,先到省建设厅办理相关进鄂手续后,方可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对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展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

第四条  外地企业进我市实行《单项工程注册登记》制度。

第五条  凡在我市进行投标的外地企业,在投标之前,必须先办理招标注册登记手续,方可进行投标。否则,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认定投标资格,市招标办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中标后,再办理正式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地企业进驻我市后,应当自觉遵守我市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外地企业来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天门市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承揽业务注册登记备案表》;

2、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

3、省外的企业在省建设厅办理的备案手续;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项目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符合承接工程与之相应所需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的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计划生育责任状或承诺书;

11、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  已取得注册的外地企业,在调整人员时,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注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1、注册期满,没有接到新的工程的;

2、注册期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超越资质等级或核定经营范围承接业务的;

4、扰乱建筑市场,压价竞争,挂靠,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外地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取消注册。凡未取得注册的外地企业,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责令停工、经济处罚外,并责令退出我市建设市场。

第十条  外地企业进入天门市场原则上不设立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立。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本细则第七条所需资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4、拟进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等级、人数要与企业资质级别相符合。具体参照相关资质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5、天门市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商营业执照;

6、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和固定电话等证明;

7、分支机构与总公司(部、院)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外地企业进我市承接工程业务,不论以何种方 式承接业务,均不得私拉当地在职人员承接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业务活动,所经手业务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外地企 业分支机构必须使用本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等,不得随意聘用不合规定的人员上岗,扰乱我市建设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到现场进行检 查,一经发现,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登记备案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资料齐全且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参与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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