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复习要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时间:2015-10-20 01:12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丁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还规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如合同价款的3%等;约定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等;约定归还时间:如质量缺陷期退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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