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4 08:3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筑函【2015】220号
为充分发挥建筑市场资源配合作用,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现就调整部分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建委《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的规定。
二、取消市建委《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规定。按照住建部要求,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限制”的规定。
三、按照住建部要求,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建筑业企业其他承揽范围不变。
上述规定从2015年10月9日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0月14日
预留gg3
闽公网安备 350121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