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24 15:0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秩名 点击:次
秦富亭认为,建筑法没有对设立建筑公司时的作业人员作具体要求,使得建筑公司可能先天性地缺少作业人员,而实际施工中对作业人员的需求使得施工企业必然临时招用作业人员或者将工程对外转包;同时,建筑法未对作业人员与本公司的关系作出要求,也给转包留下了需求和空间。
此外,王先生告诉记者,工程转包一般是不具有资质的工程企业通过甲方、总包方或者分包方的“熟人关系”承接工程,“参与工程方安排个亲戚或者熟人的工程公司进来要求转包很常见,由此滋生的腐败更是见多不怪”。
“权力干预使中标企业不得不将工程非法转包。目前大量的施工工程存在权力干预,很多企业中标的约定条件就是将工程分包给未中标或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和人员施工。所以转包有时是变相贿赂或非法获利的一种手段。”秦富亭说。
据王先生介绍,目前在建筑行业有些施工企业具有良好的资质和施工业绩,并具有特殊的人际关系,可以同时在多个招投标中获得施工机会,但因人员、资金、工期等原因不能自行施工,因此将中标工程转包给他人。有些中标企业根本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而只是成立一个个项目部,象征性地指定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实际施工全部由挂靠单位实施,中标企业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现轻松获利,受转包方基于同样原因再次转包,便形成了层层转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俞明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发包方只重价格不重能力,需要引起警惕,“和利润相比,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承包者,要看他的业绩、社会责任感、专业队伍各方面。如果在转包过程中,以上方面被逐层弱化,把关不严,危害出现的几率也更大,转包越多层,危害越大”。
“利益驱动使非法转包成为某些施工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同时违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秦富亭说。
治本法
对于非法转包,应当认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相关事故,工程层层转包已经成为工程事故推手,暴露了我国工程监督混乱,行业乱象横生,严重冲击了工程质量。
楼建波表示,我国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目前有“一法两条例加一司法解释”规范,针对招投标制度、资质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秦富亭认为,虽然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但在操作上还须完善。他认为,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技术力量、设备状况、财力以及作业人员状况等多方面考察或审核投标企业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而不是仅仅审查其资质证书。
“如果招投标确保具有实际施工能力的企业中标,可以使非法转包丧失必要性,更不需要层层转包。”秦富亭说。
据记者了解,建筑法对非法转包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并未对相关企业或人员规定连带责任。
“应当将非法转包纳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范畴。对于非法转包,应当认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承担连带责任。”秦富亭还强调,建筑法关于对非法转包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需进一步落实,对于非法转包造成重大事故的,均可能触犯以上法条,对责任者要有罪必罚。
在采访的最后,王先生告诉记者,其实,近年来工程需求量很大,但是具有资质的公司并没有相应的增加,这也是非法转包常态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跟我们现在这个开发规模太大有关。我们现在处在开发建设的高峰时期,制度有了,但制度需要人去监督和落实。”楼建波举例说,一个城市如果一年建设一百个工程,每个工程都有精力去看去管,但如果变成两百个呢?工程需求大,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多,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二者是连在一起的。对此,他建议,地方能够根据自己执法的力量来适当控制每年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数量。
闽公网安备 350121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