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背考点整理⑧

时间:2013-08-17 09:05来源: 作者: 点击:

 

一级建造师考试精编考试资料: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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