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为谋私利擅改图纸致停工 承包人逾百万工程款无着落

时间:2013-02-02 22:12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上饶市玉山县70岁的童文秀老人4年多前在吉安市峡江县承包了该县工业园区综合大楼工程建设,峡江分公司未经峡江县有关单位同意,私下改变施工设计图,以此想赚取更多的利润,童文秀带领的施工队被迫停建,此时,童文秀已投入资金100多万元,然而,峡江分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给童文秀,也未退还押金。随后,该公司负责人程文洪干脆玩起了“失踪”。。之后,当地政府承诺垫资将该工程收购后,再进行拍卖,然后支付其工程款。然而至今,该工程仍处于闲置状态,政府的承诺迟迟得不到兑现,面对被拖欠工程款及押金一百多万元,童文秀老人为此非常无奈:目前这种情况,拖得时间越久,我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但对于政府来说,该工程的资产的价值就会越大。专家表示,承包者可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该工程业主单位——峡江县人民政府主张拍卖该建筑物的权利。

停工的峡江县工业园区综合大楼工程

发包方擅改图纸工程被迫停工

      1月29日,记者来到峡江县工业园区综合大楼工程前,发现这里荒草丛生,泥泞不堪。据童文秀说:该工程在2008年只建了一层,之后就被迫停建至今。

      10年前,童文秀从玉山县供电部门退休后,没有闲着。经亲戚介绍,于2008年6月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了峡江县工业园区综合大楼工程。该工程的发包方是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峡江分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预算定额等条款,以及工程工作量按据实结算。

  不久,童文秀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与童文秀一样,一位王姓包工头也与峡江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接峡江县工业园区综合大楼的附楼工程),并带领施工队入场施工。

  该大楼工程设计用途是宾馆和办公用房,是工业园配套工程,但施工队施工没有多久,峡江分公司未经峡江县有关单位同意,私下改变施工设计图,以此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当地政府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峡江分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童文秀带领的施工队被迫停工。此时,童文秀已投入资金100多万元(含押金)。

      后经双方协商,童文秀于2009年11月与峡江分公司签订了《关于终止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协议书》,约定童文秀停止施工,该公司赔偿童文秀20万元,退还童文秀的押金60万元。而王姓包工头也已建了四层楼房,但尚未竣工。

  在童文秀多次向峡江分公司催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委托江西天键工和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童文秀的施工队所建造的工程进行审核决算,其结果是童文秀施工队工程价款为89万余元。

  然而,峡江分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给童文秀,也未退还押金。随后,该公司负责人程文洪干脆玩起了“失踪”。

法院判决后发包方仍未付款

  法院判决下来后,峡江分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其负责人程文洪也仿佛人间蒸发。

  2010年11月25日,童文秀一纸诉状将峡江分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程文洪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给付他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并返还押金及其利息等。

  本案在审理期间,童文秀于2010年11月25日向峡江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峡江分公司承建的峡江县工业园区行政综合大楼工程占用范围内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

  不久,法院作出裁定:查封该大楼一幢(只建了二层);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查封期间为两年。

  随后,童文秀又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该大楼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轮候查封,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童文秀恰恰是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因此童文秀和峡江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因该工程中途停止施工,导致无法竣工验收,双方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决算。

  2011年4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峡江分公司给付童文秀施工工程款86万余元,并退还童文秀押金60万元及利息;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峡江分公司的财产不足偿付时,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童文秀称,法院判决下来后,峡江分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公司负责人程文洪仿佛人间蒸发,“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事后也因涉案,我无法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须收购拍卖后支付

  “这100万元,必须等县政府将该工程的土地先收购后,再进行拍卖,才能支付给我。”

  此案的判决,也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

  2011年10月,峡江县专门成立工作组,负责处理童文秀被拖欠工程款一事。童文秀称,工作组组长李喜生告诉他,峡江县政府已下发有关文件,将峡江县工业园区行政综合大楼的土地收回,决定另行处理。

  另外,童文秀还得知,峡江县有关部门已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该工程的土地和建筑进行评估,评估价是481万元。

  “届时,县政府会垫资481万元偿还峡江分公司的债务。”李喜生告诉童文秀。

  对于这一评估结果,童文秀当即表示异议。他称:“评估的机构是县里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

  李喜生告诉童文秀,该工程除了他,还有另外两个债权人。一个是土管部门,另一个是王姓包工头。在债权分配时,三个债权人都分别向法院提起了申请。峡江县土管部门通过变卖峡江分公司的车库,首先收回了峡江分公司欠缴的费用。

  之后,峡江县地税局也提出峡江分公司欠税200多万元。

  李喜生称:“按债务比例平分,县政府决定给童文秀100万元,剩下的49万元,要求童文秀写出承诺书,予以放弃,并要求撤销童文秀向峡江县法院提出申请查封该工程的两份财产保全裁定书。”

  “这100万元,必须等县政府将该工程的土地先收购后,再进行拍卖后,才能支付给我。”童文秀告诉记者,当时,县政府让他吃了一颗定心丸,觉得“亏就亏一点吧”。

  然而,从2011年10月至今,童文秀仍然没有拿到工程款。

  童文秀经咨询律师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还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童文秀质疑道:“在债权人当中,只有我向法院申请了了财产保全和查封,就应该享有优先权。因此,只有在偿还了我之后,才能再按比例偿债还其他债权人,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可向工程业主单位主张权利

  可以向发包方峡江县分公司和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该工程业主单位——峡江县人民政府主张拍卖该建筑物的权利。

  “政府的承诺不兑现,我的工程款怎么办?”童文秀告诉记者,他今年已经70岁了,当初为工程垫出的160多万元,都是高息借贷的,其中利息至今已高达50万余元,欠农民工工资25万余元,欠材料款31万元。

  “这笔债务,使我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童文秀称,每到年关,讨债的人就会去他家,弄得不得安宁。

  最让童文秀不解的是,如今土地价格飞涨,远不止2009年初的那个价。“目前这种情况,拖的时间越久,我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1月29日,峡江县常务副县长胡新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县政府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此事,“县政府答应支付给童文秀的100万元应该会兑现的”。

  江西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虽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相关法律关系仍可以适用《合同法》。根据该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童文秀作为施工方,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颜三忠解释说,童文秀可以向发包方峡江县分公司和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该工程业主单位——峡江县人民政府主张拍卖该建筑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