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1 11:0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近日,新出台的《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对物业停车管理进行规范。今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