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后,为了与《社会保险法》接轨,国家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施工企业此项费用标准不再进行核定。
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调整为2.17%;机电安装工程(包括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调整为1.73%;《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调整为2%。各类工程费用的计算基础不变。
黑建造价[2010]1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规定停止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