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和改进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管理,规范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评价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评价导则》,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导则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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