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做好2014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具体相关注意事项如下文所示: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现持有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提出换证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换发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报我部备案。
二、核定标准
本次资质核定依据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可在我部网站下载)。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细化标准:
(一)关于注册规划师数量认定
1.高、中级技术职称规划专业人员同时又是注册规划师的可以重复计算;
2.注册规划师不可以替代中级规划专业人员;
3.认定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以我部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关于60至70岁技术骨干认定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至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并符合以下分布:
1.具有60岁至70岁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1人,60至70岁注册规划师不超过3人;
2.具有60岁至70岁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2人,60至70岁注册规划师不超过2人;
3.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年龄均在60岁以下的,注册规划师年龄在60岁至70岁的不超过4人。
(三)关于高等院校技术骨干认定
1.高等院校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规划师不超过3人、高级规划专业人员不超过1人、高级工程师不超过1人、中级规划专业人员不超过3人。
2.高等院校教师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并由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四)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报送我部),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填写、申报、打印;
(二)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五)专职人员应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3个月以上的缴费明细等证明材料;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六)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七)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需提交《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及证明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一套,并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注明原件已核对。
本次以核定技术人员为主,只需上报目录规定的申请材料(本次核定不要劳动合同、设备发票、项目合同),证明材料力求清楚简洁。
四、核定工作程序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先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初审。
2.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3.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单位,在我部网站予以公示,未通过的告之理由。
4.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我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公示后无异议,经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关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或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统一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
(二)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通过核定拟批准的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报我部确认。
2.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可到我部领取新版空白《资质证书》。
3.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结果,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批准、公布、发证,并将核定工作情况书面报我部。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