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时间:2016-03-22 18:5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