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格式条款 时间:2016-08-18 00:0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