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质量验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四)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七)《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市政府决定开展试运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试运营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取得工程项目具备试运营安全状况的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组织国内地铁专家对工程项目开通前的线路状况、建筑结构、设备状态、开通运营组织方案等进行评估后提出);
(二)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试运营前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三)取得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试运营前消防监督意见书;
(四)取得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试运营前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取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试运营前安全监督意见书;
(六)市政府要求取得的其他试运营前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依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表格格式文本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