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核定2010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时间:2010-03-10 15:38来源:吉林省建设厅 作者:佚名 点击: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1号)、省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4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吉建造[2007]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2010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2010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一式二份;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
  (二)施工企业2009年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2009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企业2009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手册》里填写使用2009年新定额的施工项目,未结算的工程要标注未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按实际从建设单位计取来的规费情况填写。
  以上2至6项材料复印件内容要清晰,按A4纸规格复印,并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一)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于2010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10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初审,各地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管理站。
  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费率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逾期未报的企业不予补办。

附件:2010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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