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

时间:2011-09-15 10:55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吉建造〔2011〕14号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规定及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增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园林仿古、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做如下调整,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工程所在地

市区

县城、镇

市区、县城、镇以外

计取基数

不含税工程造价

现行定额 税 率

3.41

3.35

3.22

调 整 后 税 率

3.48

3.41

3.28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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