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 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时间:2010-09-04 17:32来源:新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作者:新建总造字[2010]21号 点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单位:
    为做好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安、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根据乌鲁木齐地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站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参考依据和定额计价的结算依据。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1、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照《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附件一、二、三、四)调整。
    2、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照我站《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执行,机上人工成本、燃料动力单价可参照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中的人工成本和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材料价格信息中的燃料动力单价自行调整。
   (二)网上市场价格信息
    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xjzj.com)清单计价栏目,查询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信息。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定额内政策性人工费单价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规定执行。
    2、市场人工费单价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定额内主材按照本文“附件一”中所列2010年7月份价格信息与2004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未列入“附件一”的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
   (1)市政工程定额内主材按照本文“附件二”中所列2010年7月份价格信息与2001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未列入“附件二”的市政工程其他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按照《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65号)执行,并根据本文“附件二”中所列2010年7月份商品砼价格信息与《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预算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主材按照本文“附件三”中所列2010年7月份价格信息与1997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未列入“附件三”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其他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4、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主材按照本文“附件四”中所列2010年7月份价格信息与1999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未列入“附件四”中的安装工程定额内材料和装饰部分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1999年定额内供应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5、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6、若工程设计中采用三级螺纹钢、冷轧带肋钢筋、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可参考附件一中的信息价与定额内相应的螺纹钢、园钢及门窗预算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5.13%,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4.94%,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费用定额的调整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新建造[2003]1号、新建造[2003]3号、新建造[200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家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建设厅《关于发布 〈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玮珺      联系电话:0991—8863874
    附件:
    1、    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建安工程价格信息
    请下载:附件一建安2010年7月份信息价表
    2、    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市政工程价格信息
    请下载:附件二市政2010年7月份信息价表
    3、    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价格信息
    请下载:附件三仿古建筑及园林2010年7月份信息价表
    4、    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7月份房屋修缮工程价格信息
    请下载:附件四房屋修缮2010年7月份信息价表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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