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1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时间:2012-02-06 13:48来源:新疆造价站 作者:新建总造字[2012]2号 点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单位:
为做好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根据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站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1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变化情况,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上限和机械费的调整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市场供应价格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定额内政策性人工费单价调整: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规定执行。
2、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市场供应价格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与定额内材料供应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4、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按照《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65号)执行,并根据本文“附件”所列商品砼价格信息与《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定额机械费的调整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9.6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6.41%,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费用定额的管理与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2、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新建造[2003]1号、新建造[2003]3号、新建造[200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3、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规定执行。
四、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五、新疆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10)勘误表

 
           
 
 
 


序 号 定额编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基 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069 3-1 零星砌体拆砌(多孔砖)水泥砂浆M5 m3 326.57 154.54 172.03  
1071 3-2 零星砌体拆砌(多孔砖)水泥砂浆M10 m3 348.55 170.1 178.45  
   
 
 
 
 
 
 
 
 
 
 
 

六、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玮珺 唐亚丽 联系电话:0991—8863874、8863718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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